消费者在永辉超市下属的两家店里购买了294瓶蜂蜜后,以该蜂蜜标识上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为由,将该超市告上法庭,索要10倍赔偿。永辉称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且未受损害不同意赔偿。《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院审理认定永辉超市存在欺诈,判决在退还货款后,需十倍赔偿。
案情 买294瓶“问题”蜂蜜 10倍索赔
2015年11月18日,刘先生在永辉超市下属的百子湾店购买“锄禾”牌荆花蜂蜜(一千克装)6瓶,单价为38.9元。
2015年11月25日,他又在永辉超市下属的鸿坤理想城店购买了同类蜂蜜120瓶,单价为38.9元。随后的11月26日,刘先生再次在百子湾店购买了同种蜂蜜24瓶,单价为38.9元。2016年1月1日,刘先生第三次从百子湾店购买了同种蜂蜜144瓶,此次蜂蜜的单价变成了43.9元。四次购买同种类蜂蜜刘先生共计花了12156.6元。
刘先生称,蜂蜜外包装标签标注有“经常食用,有益身体健康”,刘先生认为标签上的文字有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作用,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归还货款12156.6元,并10倍赔偿121566元。
审理 永辉:食品标签不影响食品安全
一审判决后,永辉超市不服,提起上诉。
永辉超市表示,刘先生伙同他人在永辉超市及其他超市大量购买“锄禾”牌荆花蜂蜜,并向食药监部门投诉、索赔,未果,起诉。
永辉超市认为刘先生大量购进自认为包装有瑕疵的商品,不是自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永辉超市对所购商品进行了严格审查,商品标注不存在任何瑕疵,“经常食用,有益健康”没有任何明示暗示是保健品,食药监部门没有相关的认定,更没有相应处罚。
永辉超市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明显超越自己的专业和职权范围,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者必须是明知违反食品安全法再销售,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蜂蜜的标识符合规定,食品标签不影响食品安全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蜂蜜是否标识适宜或不适宜什么人群,国家没有强制规定。
职业打假人出庭:涉案蜂蜜误导消费者
二审开庭时,刘先生带着2瓶蜂蜜出现在法庭上,一瓶是涉案的“锄禾”牌荆花蜂蜜,另一瓶是养蜂人家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的“花儿乐队”蜂蜜,该蜂蜜上注明婴幼儿、糖尿病患者和蜂蜜过敏者不宜食用,证明蜂蜜虽然是普通食品,但不是普食食品,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食用的,有不适宜的人群。
刘先生还提出,涉案蜂蜜包装误导消费者,是对不特定人的不安全食品,而且他也没有到食药监部门投诉过,永辉超市说他不是消费者不成立,他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所以应该是消费者。
二审
超市所售商品误导消费者
构成欺诈
一中院认为,刘先生在永辉超市购买商品,永辉超市向刘先生出具购物小票及发票,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永辉超市提出刘先生不是消费者,以及涉案蜂蜜非刘先生本人购买,其主体资格存疑的意见,永辉超市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蜂蜜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涉案蜂蜜仅为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而标注的“经常食用,有益健康”字样明示具有保健作用,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永辉超市负有组织培训其员工的义务,现在永辉超市作为经营者明知所进货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对外销售,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永辉超市认为其所购商品进行了严格审查、商品标示不存在任何瑕疵,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即永辉超市退还刘先生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刘先生将所购的294瓶蜂蜜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