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婚姻有哪些法律知识要点
- 2、法律知识小科普——婚姻的缔结
- 3、关于婚姻的法律知识
- 4、哪些法律小常识可以在婚姻中保护自己?
- 5、结婚婚姻法
- 6、结婚小常识
婚姻有哪些法律知识要点
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骗取财物,将受法律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对此,一经发现,不但骗取的财物要返还受害者,对行为人也要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三、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
大多数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领结婚证,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四、办理结婚登记,要迈几道门坎?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结婚的过程中,婚姻登记又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呢?
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教您一招:如何补办结婚证?
领结婚证要迈几道门坎不容易,结婚证丢了还真让人头疼。其实不用头疼。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所以,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来代替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五、结婚也要符合条件,不合条件法律禁止
结婚不但要经过必要的登记手续,而且结婚的双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结婚登记。那么当事人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结婚须达法定年龄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我国法律对结婚年龄的基本规定。
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婚龄,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许作特殊的规定。比如说,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婚龄,但是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与此同时,出于一些相关因素的考虑,一些行业对业内人员的婚龄也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民航的飞行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因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婚龄,男不得早于26周岁,女不得早于24周岁;解放军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大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也不许结婚。这些特殊的规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同性、几类近亲属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但是婚姻法多处提到“结婚的男女双方”。据此我们认为,我国的法律不允许同性婚姻,结婚的双方必须为一男一女。
近亲结婚的危害在此无须多说。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结婚的近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来说,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姑与侄子、舅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等。
特殊的疾病禁止结婚
目前,根据我国的《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指:
(一)麻风病和性病未经治愈的;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
(三)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呆痴症患者等。
六、近亲属需分别对待,能否结婚还待细说
近亲不能结婚,但这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详细说明。
不能生育的表兄妹可以结婚
姻亲能否结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姻亲是由于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不具有近亲结婚对后代的危害性。因此,对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法律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比如像丧偶的儿媳嫁给公公等这样的情况,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典型的乱伦,很难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还会引起继承上的一系列混乱。因此,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会尽量劝其不要结婚。
养亲属或继亲属之间结婚要慎重
“养亲”是由于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养亲之间一般也没有血缘关系。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条引申,由于收养所形成的旁系血亲关系,凡在三代以内的也是不允许结婚的。然而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并不反对同一辈份之间具有养亲关系的人结婚,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之间都是可以结婚的。司法实践对此也予以了认可。
但是不同辈份的养亲属之间还是禁止结婚的。
“继亲”是由于父母一方再婚而与其再婚的配偶及其亲属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如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等等。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形同父母子女,当然不能结婚;如果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在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了之后,不同辈份之间的继亲还是可以结婚的。
对于同一辈份继亲之间,如继兄弟姐妹之间,因为没有血缘关系,又不与伦理相悖,是可以结婚的。
七、隐瞒真相枉费功,“结婚”还得判无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什么是“无效婚姻”呢?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效婚姻对双方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被确定为无效婚姻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只有法院才有权宣告无效婚姻
八、因受胁迫而结婚,一年内申请可撤销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同时,还设立了可撤销的婚姻制度,给予了当事人依法决定自己婚姻命运的权利。
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由于结婚当时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结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由此使该婚姻自始无效的法律制度。
被迫结婚,可以申请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结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对结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胁或损害,使该方违背自己意愿而结婚。这种胁迫,可以是一种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上的要挟,如以揭露当事人的隐私为要挟等等。
有受胁迫一方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一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效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法定的时间期限,受胁迫方就没有权利再申请撤销婚姻了。与此同时,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只能通过离婚这种方式了。
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在我国,当事人自己不能随便撤销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它们来撤销婚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婚姻。
九、手牵手共度人生,彼此忠实是义务
夫妻相互忠实是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已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会有相应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而绝非只是受舆论的谴责这么简单。
相互忠实主要是指性关系的忠实
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违反这一义务,就将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规定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的同时,还设立了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因此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对婚姻的另一方将给予经济上的弥补。
“精神出轨”不受法律制裁
严格说来,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也应当包含精神上相互忠实的意思。但是,法律只能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精神。法律上的忠实义务主要指性生活上的忠实,至于精神上的忠实,·例如“网恋”、“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等等,就只能是道德所调整的问题,而法律既不应该去管,也实在是无能为力去管。
十、第三者插足离婚,受害方如何索赔?
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另一方有权索赔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这是当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
四种情形受害方有权索赔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确定过错方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制过错方履行这一责任。当然,如果无过错方和过错方能够自愿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并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过问。
十一、事实婚姻法不认可,重婚已是犯罪行为
事实婚姻不再被承认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行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的民事法律就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以夫妻名义同居,认定为重婚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这种非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还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的破坏,是一种犯罪行为。构成重婚罪的有两类人:一是自己有配偶,但却与别人又结婚的;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也有两种形式:一是登记结婚的形式;二是事实婚姻的形式。
十二、家庭暴力可以避免,依法维权免受伤害
家庭暴力不仅仅只是殴打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仅发生在夫妻之间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只要是经常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父亲打儿子”、“儿子打老子”这样的行为,都是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给家庭成员造成肉体上的严重伤害,就不再是家务事了,而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家庭暴力法律禁止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也有以下相应的制裁措施: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犯,你可以打“110”
如果家庭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行伤害鉴定,注意保留证据
为了避免此情况发生,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两点建议:
(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伤后应尽快到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并要求医生将损伤的部位、大小及性质记录在病历上。保存好你的病历,病历是一种证据材料。
(二)可以去做家庭暴力伤害鉴定。目前,不少地方的法医学鉴定机构成立专门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医鉴定中心。建立较早的有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家庭暴力受害人损伤鉴定门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这种鉴定,可以避免因为普通病历记载不全从而导致证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必要紧急的情况下可以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三、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无奈莫强求
什么是生育权?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生育权从根本上讲是指一个人有权决定生育,也有权决定不生育;以及有权决定自己什么时候生育。但是生育权的行使有两个前提:一是不能违反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规;二是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生育权而妨害到别的正当权利的行使。
男性也有生育权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男性不能强迫妻子生或是不生孩子
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单身女性也有生育权
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醒读者的是:这个条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并不适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区。如果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十四、养子数载非亲生,丈夫可以要赔偿
与人私通生子,是侵权行为
与人私通生子的行为不但是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而且是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夫妻之间的侵权也要赔偿
侵权行为是对别人正当权利进行侵犯并因此予以相应赔偿的行为。侵权行为不仅可能发生在不认识的人之间,而且也可能发生在夫妻之间。
受欺骗的丈夫有权追讨抚养费
受欺骗的丈夫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私通生子的双方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非婚生子是亲生子,抚养义务不能逃避
并非所有的孩子都出生于正常的婚姻之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也要加以保护。
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没有结婚的男女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已婚的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亲子鉴定结论可作为证据使用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都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非婚生子女也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十六、一方离家出走多年,配偶可以要求离婚吗?
如何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这样,就可以为处理被宣告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人身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只有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以以分居满两年为由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满两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发出公告之后,即使另一方不出现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决离婚。
十七、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又回来,夫妻关系怎样处理?
重新出现后,夫妻关系分别处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根据以下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还没有另行结婚的,那么从法院判决撤销死亡宣告的那天起,双方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经另行结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所以,赵女士与现在的丈夫陈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赵女士与前夫李先生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了。
(三)即使再婚后又离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经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复。
重新出现,原夫妻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十八、人工受精得儿女,离婚丈夫也要养
那么什么是人工受精呢?在对待子女问题上又该如何处理呢?
同质人工受精的子女是亲生的子女
一般来说,采用同质人工受精方式而出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都是父亲的精子和母亲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结合生长,因此出生的子女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不得向法院提起否认其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误用了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
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受精子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
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缘上的差异,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与一般的夫妻双方所生的亲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
提供者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
提供异质人工受精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虽然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讲,与所生的孩子具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并不对所生的子女承担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对提供精子或者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是要严格保密的,除非是在所生的子女长大后结婚时可能会导致近亲结婚的时候,才可以有例外。
“代孕母亲”营利,法律明确禁止
我国的法律是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代他人怀孕的。
十九、收养子女要符合哪些条件?
三类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送养人是指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监护人。
《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是指对没有父母的孤儿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包括:(一)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二)与孤儿有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过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三)在没有上述人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作为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
孩子的生父母由于身体健康状况、经济状况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也可以送养子女。
法律知识小科普——婚姻的缔结
在生活中我们很少有人会孤独终老,无论生活得怎样都会和他人走向婚姻的殿堂,这既是生理上的需要,同时也是心理上的需要。
结婚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得是甜蜜的,但一份婚姻的缔结却有着众多的构成要件,满足这些要件婚姻关系也才能够成立。而这些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作为我们每个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强迫和进行干涉。
2.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也就是婚姻缔结双方必须属于单身无配偶身份。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方可再婚,否则构成重婚罪。
3.年龄的限制: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是有年龄限制,男方不得低于22周岁,女方不得低于20周岁。
4.身体健康的限制:一般说来患有传染病是不应当结婚的,如:艾滋病、梅毒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同时对于患有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痴呆、智力低下和精神病等也都不应当结婚。
5.禁止近亲结婚:中国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对伦理道德看的极为重要,因此我国婚姻法对此也做了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基于遗传学和优生学的原理,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符合人类发展和进步的,正是基于以上两点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以上五点作为婚姻缔结的必要条件,使得我国婚姻法得到适用和完善,同时也规范了人们在缔结婚姻上的一些错误行为。但一份婚姻要想完整的成立,那么还需要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登记之日便是双方婚姻关系成立之日。
关于婚姻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在结婚之前一定要先想好了,结婚必须要领证,不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婚姻中离婚时一般就是孩子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起诉离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哪些法律小常识可以在婚姻中保护自己?
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同居期间买房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婚前个人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
如何在婚姻家庭中保护自己权益的话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因为再美好的婚姻亦随时有可能触礁,而一旦触及便会牵涉到感情、财产、孩子等诸多问题,故了解一些婚姻法的小常识是相当有必要的。
大多数人都把举办婚礼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殊不知只举办婚礼而没有领结婚证,却够不上法律意义上的结婚,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以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为起算点,在此之后的同居已没有事实婚姻一说。
2.同居期间买房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如二人联名的未必各得一半,要看各自出资比例的。如果后面结婚了基本上就一人一半,不再考虑原出资比例了。
3.结婚给付彩礼是传统习俗,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即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时在一定条件下亦有可能要求返还。比如登记后没有同居,比如对方是贫困家庭,倾家荡产来送彩礼造成贫困等。
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早已失效,你就结婚五十年,人家婚前财产仍然是他自己的。除非双方特别约定,否则婚前个人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而不会自动转化。当然,如果都混同一起无从区分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结婚婚姻法
1. 婚姻法的常识
婚姻法的常识 1.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有哪些
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如下: 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2.婚姻法律知识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 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章名】 第二章 结 婚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 系。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 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章名】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四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 权利。
第十五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 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 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 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十七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 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 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 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 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 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 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 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章名】 第四章 离 婚 第二十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 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 限。 第二十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 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 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 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 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三十三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 助。
3.婚姻法常见的基本常识有哪些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如祖父母、父母和子女)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表兄妹、堂兄妹)。 【婚姻无效的情形】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③结婚前患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还没有治好的 ④没有到法定婚龄的(男22,女20) 出现以上情形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办理结婚证之日到领取离婚证之日)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当然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规定财产不归双方共同所有,则协议优先)。
离婚时一般平均分配财产,有时也会考虑过错方多分。 【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夫或妻一方结婚前所取得的财产 ②夫或妻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给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化妆品等); 【夫妻债务的偿还】 一般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向他人借的钱,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但是,如果他人知道夫妻双方已经签订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夫或妻一方向该人偿还该笔债务。 一般情况下,夫妻债务的偿还,打官司时,即使离婚了,对另一方的债务也是要偿还。
【可撤销婚姻】 一方通过威胁、强迫的方式,和另一方结婚的,受到威胁和强迫的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但是必须在结婚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撤销请求。
【养父母子女】 收养子女要进行收养登记,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抚养和赡养),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母子女】 如果继子女受过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比照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特殊情形下的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生产后一年内或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一般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随时可以提出离婚的。
除非男方可以证明这个孩子是别人的,就可以提出离婚。
4.婚姻法常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5.婚姻法常识有哪些
婚姻法常识: 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6.有哪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
归纳如下: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7.必知的婚姻法常识有哪些
1、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8.婚姻法律知识
我国婚姻法规定,合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附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现在你的朋友提起离婚时可以的。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当事人就离婚达成合意,且就财产分割方面也有协议。这样,只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到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即可办理离婚。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法院判决离婚。通常这适用于调节无效而且财产分割等方面无法达成合意的夫妻。但我国的判决离婚有一定要求,①重婚②一方与他们同居③家庭暴力或虐待④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 符合以上要求的,法官基本会一次性就判决离婚。 其他以感情破裂为由的,实务中都会驳回第一次申请,然后隔半年再次申请离婚的,才予以批准。 你的朋友想一下要以那种方式离婚。
其次,离婚后你的朋友可以基于男方在婚姻中没有对自己尽抚养义务而要求离婚后的经济补偿。(区别于经济赔偿,这是基于男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的,如外遇之类,女方可要求赔偿)
最后,第二次婚姻走到一起毕竟不容易,孩子也都成年了,俗话说“老来伴”,让你的朋友和她先生敞开心扉,好好谈一下。问题总归能解决的。毕竟离婚也是件麻烦事。
祝你朋友幸福。
9.根据《婚姻法》基本知识,请简要表述婚姻成立条件
婚姻的成立又叫结婚,是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一、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称为,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形式要件又称为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当事人人双方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禁止条件又称为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二、《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根据以上规定,在我国结婚的必备要件为: 1、实质要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三)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结婚的程序条件为: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结婚小常识
1. 关于婚礼知识都有哪些
婚礼知识: 1、交杯酒 新郎,新娘在婚礼上喝“交杯酒”是婚礼上的重要仪式之一。
这种习俗在古代就已经有,起源于秦代。根据史料记载,当时新郎新娘各执一片一剖为二的瓢饮酒,其意是两人自此合二为一,夫妻间有相同的地位,婚后相亲相爱,百事和谐。
到了唐代才将容器更换成为酒杯。如今,交杯酒仪式已经和当初有了很大变化,但是不管这个习俗的表现方式有什么不一样,它的寓意都是一致的,也就是象征着结永好,不分离,也有让新郎新娘同甘共苦的深意。
2、戴戒指 很多年轻人都不知道戒指戴在什么指头上,会有什么意义。而乱戴戒指引起的笑话或是闲话,则比比皆是。
所以,当你决定要戴一枚戒指上街时,就一定要补补戒指学了。即使是装饰装饰,但能避免误会,又何乐而不为呢?戒指的暗示:戴在食指上,表示未婚,想结婚;戴在中指上,表示已在恋爱之中;戴在无名指上,表示已定婚或结婚了;戴在小指上,表示自己是独身的。
在外国,结婚戒指不能用合金制造,必须用纯金、白金或银制成,表示爱情是纯洁的。双方的姓名,一定要刻在戒指上,因为这是永久性纪念,表示白头到老。
3、证婚人 “证婚人”,一般是请家簇中的长辈、单位领导或整个婚礼上威望比较高的人做证婚人。证婚人通常是在婚礼开始时,宣读结婚证书并做证婚词。
4、主婚人 主婚人一般是指家长,新郎的父亲或新娘的父亲,个别情况下由新郎、新娘的母亲或爷爷、奶奶也是可以的。
2. 想问下,婚礼上的小常识,都有哪些
1、加强锻炼 礼服要穿得有形有款,最重要的自然是加强身体锻炼,及早把肥壮肚腩减掉,如果想减少十斤以上,最少要提前1个月实施减肥计划,当然,理想的方式是请教专业的健身教练,寻求最佳的锻炼方法。
2、挺直腰背 即使穿上最名贵的礼服,只要一弓起背来,仪态、风度便会大大打折扣。挺起胸膛,调整姿态,有针对性的锻炼肌肉。
3、洁白牙齿 婚礼那天拍照或会见宾客,露出洁白的牙齿和笑容,是非常重要的。 4、适时的修整毛发 宜在婚前前一周找熟悉的发型师理发,让头发有足够的时间长出自然的感激。
一定别在这个重要关头尝试新发型,以免梢有差池,后悔莫及。其他如鼻孔等尴尬部位长出的茂密毛发,要修剪干净。
5、修理指甲 为免影响结婚当天的整体表现,小节也不可忽略。事先把指甲剪短。
6、赶走体臭 选定一支适合自己的止汗剂。尽量于行礼前用漱口水驱除口气。
当然,清新爽朗的古龙水最好准备浓度不高过新娘的,不然会令男子汉的形象打折 7、优雅站立 婚礼那天,新郎应站在新娘前方15cm左右,轻曲左臂,让新娘右手挽住自己的臂腕,两人成“八”字形站立。入场时,新郎要挺直腰背、目视前方、步幅中等、速度稍慢,让身边的新娘从容跟随。
不要紧挽新娘,以免踩到裙子,也不要离的太远。鞠躬时幅度约15度左右,头向下静止1~2秒 8、得体致辞 新郎向来宾致谢词,语气诚恳、态度谦虚。
在表达自己对新娘的关爱同时,亦感谢双方父母的养育,征婚人以及其他亲友的厚爱等。范例如下: 本人今天与某某小姐在这里举行婚礼,并请某某先生证婚。
对各位亲友的的光临,感到十分荣幸。刚才证婚人与各位长辈的训词,我们一定永志不忘,以后还需要各位长辈、亲友和兄弟姐妹多多指教。
今天招待不周的地方,请各位原谅。敬祝各位身体健康,全家幸福! 9、敬酒需知 敬酒对新人是一大考验,尤其是新郎。
因此之前一定要做好万全准备,首先得找一个善于周旋的挡酒师(伴郎):其次安排正副“挡酒手”和挡酒群:第三在喝酒前避免空腹,多吃含油脂的食物和高汤,有解酒功效;第四不要依赖解酒药和茶水,它们更多用于醒酒;第五如果已喝的过量,不妨多喝热汤和开水,以冲淡酒精浓度。 10、谢客送礼 要对宾客送礼一视同仁,婚宴结束时,新郎新娘应在门口等谢宾客并送行。
婚礼回礼必不可少,其中尤其不能忘记辛苦的伴郎,一支手表、一条领带都是不错的礼物。
3. 婚庆知识abc
太多 自己去看吧,下面是一些基本的,希望能帮助你! 1、[红娘] 媒人还被称为“红娘”。
唐代的才子元稹写过一篇《鸳鸯传》,其中塑造了一个聪明活泼的婢女红娘的形象,她一再巧设机谋,终于撮合成了张生与莺莺小姐的婚事。元代王实甫根据这个故事写成了《西厢记》,其中红娘的形象更加聪明可爱。
人们以“红娘”代称媒人,显出了对媒人的重视和友好。 2、[月老] 即“月下老人”的简称。
据《唐人小说》记载,有个叫韦固的读书夜行经过宋城,碰上一位老人靠着一个大口袋坐在路边,在月光下翻阅一本大书,韦固好厅地问他翻检的是什么书。老人回答说,这是天下人的婚姻簿。
韦固又问老人那大口袋里装着什么东西。老人回答说:“装着红绳,用它去系男女的脚,只要把一男一女的脚系在一跟红绳上,即使他们是不共戴天的仇家,或者是相隔万里的异乡人,也一定会结成夫妇。”
所以,人们便说“千里姻缘一线牵。” 3、[连理、并柯] 比喻不同根的草木,其枝干连生在一起,旧时看作吉祥的征兆,现也比喻结婚。
连理也称并柯。 4、[衣饰] 晚近一些的传统婚礼,新郎穿长袍,新娘则凤冠霞帔。
凤冠饰有银制或其他材质的凤凰模型,戴冠给人以艳丽、娇媚之感;霞帔则是红色的披肩,穿上了既保护上衣,又有装饰作用。一般来说,新娘穿红绸裙褂,绣花鞋也是红底,上绣鸳鸯、梅花、莲花等吉祥图案。
5、[秤杆] 这是挑盖头用的。秤谐音“称”,取“称心如意”的意思。
6、[礼仪人员] 婚典时,对礼仪人员有特别的要求,旧时北京的娶亲太太必须是“全福人”,即上有公婆丈夫,下有孙男弟女,属相又不能和新郎,新妇相克。 7、[泰山、泰水、列岳] 妻父称泰山、妻母称泰水、妻之伯叔为列岳,出处《晁氏客语》。
8、[新婚三日无大小] 俗语说:“新婚三日无大小”,就是说,新婚未过三天,都可以找新娘子逗笑、戏耍 。在这时候,姐夫与小舅子、小姨子之间,长嫂与小叔子、小姑子之间,这种关系更为随便,可以嬉笑逗骂,不能变脸、恼怒。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以后,人际关系以及婚嫁双方的生活又正常起来。 9、[盖头] 盖头的原型是古时的罩头纱,六朝到隋唐时,新娘用扇遮面,故而结婚后有屋扇的仪俗,即新郎除去新娘的障面物,同于后世的“挑盖头”,“盖头”又叫“蒙头红”,“蒙头巾”,“埋头红”等,是蒙在新娘头上的一块红布。
盖头从新娘离开闺房的时候蒙上,一直到夫家洞房里才由新郎用秤杆挑去或揭开。 10、[举案齐眉] 后汉书·梁鸿传》记述,汉代梁鸿的妻子给他送饭时,总是把端饭的盘子举得高高的,后来人们泛指形容夫妻相敬。
11、中国传统结婚仪式 1.拜别:新人上香祭祖,新娘应叩拜父母道别,并由父亲盖上头纱,而新郎仅鞠躬行礼即可。 2.喜宴:时下颇流行中西合壁式的婚礼,大都在晚上宴请客人同时举行观礼仪式,在喜宴上,新娘可褪去新娘礼服,换上晚礼服向各桌一一敬酒。
3.祭祖:男方在出门迎娶新娘之前,先祭拜祖先。 4.牵新娘:新娘由礼车走出时,应由男方一位有福气之长辈持竹筷顶在新娘头上,并扶新郎进入大厅。
进门时,新人绝不可踩门槛,而应横跨过去。 5.燃炮迎亲:礼车行列在途中,应一路燃放鞭炮以示庆贺。
6.等待:新郎礼车至女方家时,会有一男童待持茶盘等候新郎、新郎下车后,应赏男孩红包答礼,再进入女方家。 7.出门:新娘应由福高德劭女性长辈待竹筷或黑伞护其走至礼车,因为新娘子在结婚当天的地位比谁都大,因此不得与天争大。
8.摸桔子:迎新车队到达新郎家时,由一为拿着桔子或苹果的孩子来迎接新人,新郎要请摸下桔子。并赠红包答礼。
这两个句子要放到晚上,让新娘亲自剥皮,意谓招来“长寿”。 9.讨喜:新郎应持捧花给房中待嫁之新娘,此时,新娘之闺中密友要拦住新郎,不准其见到新娘,女方可提出条件要新郎答应,通过后才得进入。
10.礼车:在新娘上礼车后,车开动不久,女方家长应将一碗清水 、白米撒在车后,代表女儿已是泼出去的水,以后的一切再也不予过问,并祝女儿事事有成,有吃有穿。 11.燃炮:由女方家至男方家途中童谣要一路燃放礼炮。
12.送客:喜宴完毕后,新人立于家门口送客。 13.闹洞房:新人被整之灾情大小,要看新人是否曾在其他的婚礼上戏弄别人,或平素待人够不够忠厚等。
4. 急求结婚知识
《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等。直系亲属不论代数多远,均不得结婚。
同时,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虽然没有自然的直系血亲关系,但也不得结婚,这主要是伦理道德的要求。 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属。
如生于同一父母的同胞兄弟姐妹,生于同一父亲的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生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等。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旁系亲属结婚,只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结婚。
代的计算方法是,以自己为一代,以父母为第二代,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以此类推。因此,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就是指与自己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具体来说,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包括:(1)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不包括并无血缘关系或异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等。(2)伯、叔与侄女、站与侄,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3)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如果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结婚。
5. 想问下,婚礼上的小常识,都有哪些
1、加强锻炼
礼服要穿得有形有款,最重要的自然是加强身体锻炼,及早把肥壮肚腩减掉,如果想减少十斤以上,最少要提前1个月实施减肥计划,当然,理想的方式是请教专业的健身教练,寻求最佳的锻炼方法。
2、挺直腰背
即使穿上最名贵的礼服,只要一弓起背来,仪态、风度便会大大打折扣。挺起胸膛,调整姿态,有针对性的锻炼肌肉。
3、洁白牙齿
婚礼那天拍照或会见宾客,露出洁白的牙齿和笑容,是非常重要的。
4、适时的修整毛发
宜在婚前前一周找熟悉的发型师理发,让头发有足够的时间长出自然的感激。一定别在这个重要关头尝试新发型,以免梢有差池,后悔莫及。其他如鼻孔等尴尬部位长出的茂密毛发,要修剪干净。
5、修理指甲
为免影响结婚当天的整体表现,小节也不可忽略。事先把指甲剪短。
6、赶走体臭
选定一支适合自己的止汗剂。尽量于行礼前用漱口水驱除口气。当然,清新爽朗的古龙水最好准备浓度不高过新娘的,不然会令男子汉的形象打折
7、优雅站立
婚礼那天,新郎应站在新娘前方15cm左右,轻曲左臂,让新娘右手挽住自己的臂腕,两人成“八”字形站立。入场时,新郎要挺直腰背、目视前方、步幅中等、速度稍慢,让身边的新娘从容跟随。不要紧挽新娘,以免踩到裙子,也不要离的太远。鞠躬时幅度约15度左右,头向下静止1~2秒
8、得体致辞
新郎向来宾致谢词,语气诚恳、态度谦虚。在表达自己对新娘的关爱同时,亦感谢双方父母的养育,征婚人以及其他亲友的厚爱等。范例如下: 本人今天与某某小姐在这里举行婚礼,并请某某先生证婚。对各位亲友的的光临,感到十分荣幸。刚才证婚人与各位长辈的训词,我们一定永志不忘,以后还需要各位长辈、亲友和兄弟姐妹多多指教。今天招待不周的地方,请各位原谅。敬祝各位身体健康,全家幸福!
9、敬酒需知
敬酒对新人是一大考验,尤其是新郎。因此之前一定要做好万全准备,首先得找一个善于周旋的挡酒师(伴郎):其次安排正副“挡酒手”和挡酒群:第三在喝酒前避免空腹,多吃含油脂的食物和高汤,有解酒功效;第四不要依赖解酒药和茶水,它们更多用于醒酒;第五如果已喝的过量,不妨多喝热汤和开水,以冲淡酒精浓度。
10、谢客送礼
要对宾客送礼一视同仁,婚宴结束时,新郎新娘应在门口等谢宾客并送行。婚礼回礼必不可少,其中尤其不能忘记辛苦的伴郎,一支手表、一条领带都是不错的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