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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广东工伤伤残鉴定1到十级标准
  • 2、防盗门的缝原来刮的水泥,时间久了裂了漏风。请问我应该用白水泥好还是勾缝剂或者打胶呢?
  • 3、什么是感光度
  • 4、什么是“摄影”的十六法则?
  • 5、粉针胶塞灭菌条件
  • 6、摄影三要素是什么

广东工伤伤残鉴定1到十级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分级

5.1 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 (〈40 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 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 l(5 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 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5.4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 cm2;

22)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 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2,伴软组织损伤10 cm2,但20 cm2;

33)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 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分;

43)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附睾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7)莫氏ii型ii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 × 109/l (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 l(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iv或第vi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 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舌的1/3,但舌的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1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 cm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反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x109/l(4000/mm3);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 ×109/l(2000/mm3);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

63)三度牙酸蚀病。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椎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iv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4)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者;

38)舌缺损舌的1/3;

39)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度;

41)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肺段切除术;

44)支气管成形术;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肠部分切除;

53)结肠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手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

66)单侧卵巢切除;

6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剩下的可以参考百度百科——工伤伤残标准百度百科

防盗门的缝原来刮的水泥,时间久了裂了漏风。请问我应该用白水泥好还是勾缝剂或者打胶呢?

对于这个问题,一般处理是用白水泥擦缝,但是我在施工中经常在改变它,怎莫说呢?墙面用白的无可厚非,但是地砖我现在一般用黑水泥擦缝,因为原来用白水泥擦缝,但是用很短时间就黑了,在以后我对建设单位讲明这个问题,他们一般都接受了!希望你能参考!我把规范给你看看:

墙地砖粘贴

5.5.8.1施工顺序:基层处理→找平→选砖→浸砖→放线→预排→贴砖→擦缝

5.5.8.2施工准备

5.5.8.2.1基层处理:混凝土墙面:若为光面需凿毛,对油污进行清洗;若为毛面只需清洗。并用清水洗涤。再用1∶1水泥砂浆加丹利胶溶液30% 70%水拌和,甩成小拉毛,2天后再抹底灰,局部张贴钢丝网以防开裂。

5.5.8.2.2找平:按照预做的方正灰饼进行方正抹灰,首先墙面必须提前用湿水,在原底灰上抹1∶1.5水泥砂浆结合层。局部如有7-12毫米厚必须抹1∶3水泥砂浆表面搓平。注意使用水泥标号为325号,存放过久,界定时间3个月或有结块的水泥不能使用。

5.5.8.2.3选砖:施工前对进场的面砖开箱检查,对规格严加检查,不同规格进行分类堆放,并分层分间使用。允许几何尺寸偏差:长度±0.5mm;宽度±0.5mm;厚度±0.3mm-±0.5mm;圆弧±0.5mm。

5.5.8.2.4浸砖:所选用砖浸泡2-24小时,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取出阴干,待表面手摸无水气空鼓、脱落、膨胀不均是砖没有很好浸水之故。

5.5.8.2.5放线:找出±500基准线,合理排布起砖标高,要顾及五金件、浴缸、台面的水平通贯处理。阴阳角处理合理,最小尺寸 ≥50毫米。

5.5.8.3贴砖

5.5.8.3.1用10∶0.5∶2.5(水泥:丹利胶:水)丹利胶水泥砂浆粘贴,大砖张贴应掺入适量细沙,以增加强度,排缝在1.5-2毫米之间,垂直、平整不得超过2毫米。用2米靠尺或拉直检查。

5.5.8.3.2砖缝必须横平竖直,间隔距离控制在1-1.5毫米范围之内。

5.5.8.3.3突出物、管线穿过部位支撑处,不宜用碎砖粘贴,应用整砖中整割吻合。

5.5.8.3.4施工中如果发现有粘贴不密实,必须及时取下添灰重贴,不得在砖口处塞灰,以免产生空鼓。

5.5.8.3.5施工顺序:先墙面,后地面。先正面,后侧面。墙面自下而上粘贴。

5.5.8.3.6面砖粘贴20分钟,切忌挪动或振动。

5.5.8.4操作方法

5.5.8.4.1粘贴前必须先弹线定位,确定底一块砖的标高。

5.5.8.4.2瓷砖必须提前浸泡,并保证在水中浸泡2小时,取出晾干。

5.5.8.4.3墙面要提前半天到一天湿润,以避免吸走黏结砂浆中的水分。

5.5.8.4.4粘贴瓷砖,采用水泥浆,也可掺入少量砂子。

5.5.8.4.5面砖的接缝宽度为1-15毫米,横竖缝要一致。

5.5.8.4.6粘结灰浆的厚度约为5毫米左右,瓷砖背面必须满抹灰浆,注意边角满浆。

5.5.8.4.7面砖就位后用灰匙木柄轻击砖面。使之与邻面平,粘贴5-10块,用靠尺板检查表面平整,并用灰匙将缝拨直,阳角处用切割机将砖边缘切成45度斜角,保持接缝平直、密实。

5.5.8.4.8地面粘贴应注意下水坡度,一般要求为15%,并做到坡度统一,避免倒返水。

5.5.8.4.9当班竣工前,必须扫光表面灰,用竹签划缝,并用棉丝拭净。

5.5.8.4.10待各项工作结束后进行白水泥浆勾缝,待嵌缝材料硬化后再清洗表面。

5.5.8.5施工工艺要求

5.5.8.5.1丹利胶控制在3%之内,一般水泥初凝316,终凝826。

5.5.8.5.2饰面砖镶贴前应选砖预排,以便拼缝均匀,在同一墙面上的横竖排列不宜有一行以上的非整砖,非整砖应排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

5.5.8.5.3釉面砖的镶贴形式和接缝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要求时,可做样板,以决定镶贴形式和接缝的宽度。

5.5.8.5.4镶贴饰面砖基层的表面,如有凸出的管线、灯具、设备的支撑等,应用整砖套割吻合,不得用非整砖拼凑镶贴。

5.5.9卫生间各部件安装:根据设计和工艺要求进行安装,分清先后,先上后下,先内后外的次序进行安装,确保质量。

5.5.10浴室、厨房所有的洁具大理石台面或花岗岩台面与墙身连接位置要用灭菌胶封口。

5.6室内贴面砖

5.6.1施工准备

5.6.1.1材料

5.6.1.1.1水泥:425号普通水泥或矿渣水泥。

5.6.1.1.2白水泥:425号白水泥。

5.6.1.1.3砂子:中砂。

5.6.1.1.4面砖: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均匀性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砖表面平整方正,厚度一致,不得有缺楞、掉角和断裂等缺陷。釉面砖的吸水率不得大于18%。

5.6.2作业条件

5.6.2.1墙顶抹灰完做好墙面防水层、保护层和地面防水层、混凝土垫层。

5.6.2.2做好内隔墙和水电管径,堵好管洞。

5.6.2.3安装好门窗框并用1∶3水泥砂浆将缝隙堵塞严实,铝合金门窗框边缝所用嵌塞材料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塞堵密实并事先粘贴好保护膜。

5.6.2.4脸盆架、镜钩、管卡、背水箱等处理设好防腐木砖,位置要准确。

5.6.2.5弹好墙面+50cm水平线。

5.6.2.6如果室内层高、量大需搭设架子时,要提前搭设好,最好选用双排架子,其横竖杆及拉杆等应离开门窗口角和墙面150-200cm。架子的步高要符合施工要求。

5.6.2.7墙面基层清理干净,脚手架眼堵好,窗台板等事先安装好。

5.6.2.8大面积施工前应先做好样墙或样板间,并经质量部门检查合格再正式镶贴。

5.6.3操作工艺

5.6.3.1选砖:主要是瓷砖和釉面砖,一般按1mm差距分类,选出1-3个规格,选好后根据房间大小计划用料,选砖时要求外形方正、平整、无裂纹、楞角完好、颜色均匀,表面无凹凸和扭翘等毛病,不合格的面砖不用。

5.6.3.2基层处理与抹底灰基层为混凝土墙面

5.6.3.2.1首先将凸出墙面的混凝土剔平,对大钢模施工的混凝土墙面应凿毛,并用素水涨浆满刷一遍,再浇水湿润。如果基层混凝土很光浓亦可采用如下的处理方法,即先将表面尘土、污垢清扫干净,用10%火碱水将墙面的油污刷掉,随之用净水将碱冲净、晾干。然后用1∶1水泥细砂浆内掺水重207胶,喷或用扫帚将砂浆甩以墙上,其甩点要均匀,终凝后浇水养护,直至水泥砂浆疙瘩全部粘到混凝土光面上,并有较高的强度,用手掰不动为止。

5.6.3.2.2抹底灰:先刷一道掺水重107胶水泥素浆,紧跟分层分遍抹1:3水泥砂浆底灰,每层厚度宜为5-7 mm,底层砂浆与墙面要粘结牢固,打底灰要扫抟或划出纹道。

5.6.3.2.3基层为砖墙面:首先检查并堵砌好脚手眼,检查墙的凹凸情况,对凸出墙面的砖或混凝土要剔平。 将墙面上残存的废余砂浆、灰尘、污垢、油渍等清理干净后,并提前一天浇水湿润。 抹底灰,先在墙面上浇水湿润,紧跟分层分遍抹1∶3水泥砂浆底灰,厚度约12 mm,吊直、刮平,打底灰要扫毛或划出纹道。24h后浇水养护。

5.6.3.2.4基层为加气混凝土墙或板:先用扫帚将墙面和板面的废余砂浆、灰尘、污垢、油渍等清理干净,用水将墙或板泅透使水浸入加气墙或板深达10 mm为宜。

5.6.3.2.5检查墙面的凹凸情况,对缺楞掉角的墙板和板面接缝处高差较大时,可用1:3:9混合砂浆掺水重207胶水拌均,分层抹平,每遍厚度宜在7-9mm左右。待灰层终凝后浇水养护。吊垂直、找规矩、贴灰饼、冲筋。

5.6.3.2.6抹底灰:先刷一道掺水重207胶水溶液,紧跟分层分遍抹1∶5.5∶4水泥混合砂浆,厚度约7mm,吊直、刮产,打底灰要扫毛或划出纹道。待灰层终凝后浇水养护。

5.6.3.2.7排砖、弹线:待基层灰六至七成干时即可按图纸要求排砖,一个房间应镶贴尺寸一致的面砖。如条件不满足时,应将数量较多、规格较大的面砖贴在下部,以便上部的面砖由缝子宽窄找齐。开始镶贴时,一般由阳角开始,自下而上的进行,尽量使不成整块的面砖留在阴角。如果有水池、镜框时,必须要以水池、镜框为中心往两边分贴。镶贴釉面砖、瓷砖墙裙、浴盆、水池等上口和阴阳角处,应使用配件后,应在帮轮上磨边对缝。如墙面留有孔洞、槽盒、管根、管卡等,要用面砖上下左右对准孔洞套划好,然后将面砖放在一块平整的硬物体上用小锤轻轻敲打合金钢小錾子,先凿开面层,再凿内层,剔到符合要求为准最好用无齿锯切割。在底层砂浆上应弹垂直与水平控制线,一般竖线间距在1m左右,横线一般根据面砖规格尺寸每5-10块弹一水平控制线,有墙裙的弹在墙裙上口。

5.6.3.3贴标准点:标准点是用废面砖粘贴在底层砂浆上,贴时将砖的棱角翘起,以棱角做为镶贴面砖表面平整的标准。做灰饼的砂浆用混合砂浆(水泥∶石灰膏∶砂=1∶0.1∶3),在灰饼面砖的棱角上拉立线,再于立线上拴活动的水平线,用来控制面砖表面平整,做灰饼时上下灰饼需用靠尺板找好垂直,横向几个灰饼需拉线或靠尺板找平。

5.6.3.4垫底层:根据计算好的最下一皮砖的下口标高,垫放好尺板作为第一皮下口的标准。底尺上皮要比地面低1cm左右,以便地面压过墙面砖。底尺安放必须水平,摆实摆稳;底尺的垫点间距应在40cm以内。要保证垫板牢固。

5.6.3.5镶贴面砖:首先把挑选出一致规格的面砖清扫干净,放入净水中浸泡2h以上,取出待表面晾干,用混合砂浆(水泥∶石灰膏∶砂=1∶0.1∶2.5)由下往上镶贴,镶贴方法是在面砖背面抹一层混合砂浆纸8mm厚,紧靠底尺上皮将面砖贴在墙上,用小铲的木把轻轻敲平,抹灰时应取下面砖添灰重贴。门口或阳角和以及长墙每间距2m左右均应先竖向贴一排砖做为墙面垂直、平整和砖层的标准,然后按此标准向两侧挂线镶贴。

5.6.3.6镶贴边角:面贴到上口必须平直成一线,上口用一面圆的面砖。阳角的大面一侧必须用一面圆的面砖,这一行的最上面一块必须用两面圆的面砖。总之应镶贴与其配套的配件砖。

5.6.3.7擦缝:镶贴完毕应自检有无空鼓、不平、不直等不合格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返工修理。然后用清水将砖面冲洗干净并用棉丝擦净。用长毛刷蘸粥状白水泥素浆涂缝,然后用布将缝子的素浆擦匀,砖面擦净。

5.6.4质量标准

5.6.4.1保证项目

5.6.4.1.1饰面所用的材料品种、规格、颜色、图案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符合现行标准规定。

5.6.4.1.2饰面砖镶贴必须牢固,无歪斜、缺楞、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5.6.4.2基本项目

5.6.4.2.1表面平整、洁净、颜色一致、无变色、起碱、污痕和显著的光泽和受损处,无空鼓现象。

5.6.4.2.2接缝填嵌密实、平直、宽窄一致、颜色一致,阴阳角处压向正确,非整砖的使用部位适宜。

5.6.4.2.3突出物周围板块的套割: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贴脸等上口平顺,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严禁用小于板宽的1/3砖镶贴。

5.6.4.2.4滴水线顺直,流水坡向正确。

5.6.4.3允许偏差项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饰面砖

外墙面砖

面砖 陶瓷锦

1 立面

垂直 室内 2 2 2 用2m托线检查

室外 3 3 3

2 表面平整 2 2 2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

3 阳角方正 2 2 2 用200mm方尺检查

4 接缝平直 3 2 2 拉5m线检查,不足5m,拉通线检查

5 墙裙上口平直 2 2 2

6 接缝高低 室内 0.5 0.5 0.5 用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室外 1 1 1

7 接缝宽度 0.5 0.5 0.5 用尺检查

5.6.5成品保护

5.6.5.1搬运面砖时,装卸车要稳当、轻拿轻放,在楼层内运输必须把车腿用软物包扎保护,防止磕碰地面。

5.6.5.2要认真贯彻合理施工顺序,不少数工种如水电、通风和设备安装等的活应做在前面,防止事后凿墙损坏面砖。

5.6.5.3面砖镶贴完成后,应即贴纸保护,防止污染。

5.6.5.4墙的阳角和门口处,应用聚苯板和木板保护以免碰坏。

什么是感光度

导语:对每一张照片来说,感光度都会影响快门速度和光圈的选择。下面我来详细说说什么是感光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感光度指传感器对光线的敏感程度

根据感光度的iso值,我们能了解胶片或传感器对光线的感受能力。iso 100的传感器与iso 200相比,需要2倍的光量才能达到同样的曝光水平。

为了获得2倍的光量,需要快门速度降低一半(比如从1/60s到1/30s),或者将光圈增加1级(比如从f/5.6到f/4)。

降低快门速度显然不是个好办法,这样会增加照片模糊的风险。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一直使用最高的感光度设置呢?

高感光度产生更多噪点

提高感光度带来的问题是会产生更多噪点,不过在胶片摄影中,这种叫做“颗粒”的东西有时被认为会增加照片的“感觉”。

不仅是噪点

高感带来的问题还不仅是噪点。实际上一共会有3个问题:增加噪点、降低锐度,减小反差。

与噪点相比,后两个问题通常不太明显。增加的噪点会降低图片锐度,损失细节。减少反差会影响高光和阴影区的细节分辨能力。

噪点总是消极的?

人们花了很多时间研究低感光度和高感光度照片之间的差别。很难说哪一种更合适——有一些噪点并不总是坏事,可能会让照片更有感觉。

不同的相机噪点水平不同

你是否会觉得,在测试相机高感的时候,照片看起来似乎有更多噪点?

是的,不同相机处理噪点的能力是不同的,而且近几年相机的高感水平也有很大的发展。如果你用的便携数码相机,iso 400的噪点可能和其他相机iso 3200的水平差不多。而如果你用最新款的数码单反相机,在iso 800以上甚至也是可用的。

如今我们可能会在屏幕上把照片放大最大尺寸来检查。不过不要忘了评价噪点水平应该在照片的实际使用尺寸下。老实说,你有多少机会会用到比a4更大的照片呢?

我的.相机能容忍的最大感光度是多少?

用你的相机在不同感光度设置下拍摄一组照片,在常用尺寸下检查噪点水平,确定相机能容忍的最大感光度。

低感光度的作用

在某些情况下,必须使用小感光度。这里有3个例子:

1、需要使用低于1/2s的快门速度拍摄流水。此时需要用最小的感光度,如果配合最小光圈还无法满足需要,则还需要使用中灰镜。

2、在晴日的户外,需要用大光圈(比如f/2.8)获得浅景深效果。大部分相机的快门速度不能超过1/4000s或1/8000s,尽量将感光度设置为iso 100或50。如果还不能满足需要则需要使用中灰镜。

3、使用闪光灯时。即使最小输出,闪光灯的亮度也是很可观的。使用最小感光度,如果照片曝光不足则可增加闪光灯输出。

什么是“摄影”的十六法则?

1、阳光16法则。即在拍摄处于明媚均匀的阳光下的主体时,快门定为感光度倒数,光圈为f16为宜。以此为基准,可以估算出,在海滩用f22光圈,有云的晴天用f11等。

2、月光11,8,和5.6法则。摄影月亮的曝光组合有多种。但最为人乐于使用的是11、8和5.6组合。当快门速度为感光度倒数时,满月用f11光圈,半月和1/4月分别用f8和f5.6。

3、相机抖动法则。安全的快门速度是焦距的倒数。如使用50毫米的镜头时,如果手持拍摄,速度至少要在1/60以上为宜(当然,防抖头不算)。如果低于此速度,请使用闪光灯,脚架,或为相机找其他支持物。

4、18%灰测光。用18%中灰板测光会带来最好的效果。如果没有灰板,可以将手掌摊开面向阳光,对手掌测光读数,然后加一档曝光拍摄。(不同的肤色对结果的差别几乎连一档都达不到。)

5、景深法则。对焦点取在整个景深的前三分之一位置可以得到最大的景深。因为焦点后的景深是焦点前的二倍。

6、数码冲印尺寸法则。数码照片最佳的扩印尺寸应该不超过长与宽的像素数之和除以200。如果需要影展素质的照片,请除以250。

7、曝光法则。经典的建议是:保证高光区曝光准确,低光区随他去。这一建议适用于反转和数码相机。而对负片,特别是彩色负片,最好增曝一档。

8、快速闪光输出法则。在使用没有自动输出控制的闪光灯时,将闪光灯的感光度设为胶卷的二倍,对主体测光,机身选光圈整档,闪光灯设同样光圈。这种设置下,照片的阴影区会比主体的亮度低一档。

9、闪光距离法则。距离乘2,感光度乘4。比如,你的闪光灯在感光度100时的有效距离为20英尺。如果你需要闪光距离达到40英尺,则需要使用感光度400的胶卷。

10、像素翻番法则。要使数码相机分辨率增倍,像素数要翻两番。

11、动态捕捉法则:这是一个角度与速度的经验公式。如果物体沿镜头的轴线运动你能够用(1/125)的快门捕抓下来,那么它垂直于镜头轴线的运动(从取景框的一边到另外一边的运动)能用比(1/125)高2档的快门(1/500)捕抓下来,如果物体沿镜头轴线成45度运动的话,只需要提高一档快门(1/250)就能捕抓下来。

12、日落测光法则。拍摄落日时,要对落日上部测光,但取景器中不要取到太阳。如果想让照片上的日落看上去比实际晚一小时,可在曝光补偿中减1。

口诀中的“16”,并不是光圈非f/16不可,如选用f/11,则快门速度当提高一倍成为 1/200秒,以此类推。

粉针胶塞灭菌条件

洗胶塞机新标准发布,胶塞清洗灭菌要求变化!

近⽇,中国制药装备⾏业协会发布了《药⽤胶塞清洗机》的标准草案,

解读如下:

修改了胶塞⽔分的要求(见5.6.1,2007版5.6.2);

修改了不溶性微粒的要求(见5.6.2,2007版5.6.3);

修改了澄清度的要求(见5.6.2,2007版5.6.4);

修改了胶塞灭菌的要求(见5.6.1,2007版5.6.5);

修改了热源的要求(见5.6.2,2007版5.6.6);

修改了胶塞含⽔量的检测⽅法(见6.6.4,2007版6.6.3);

修改了⽆菌检测⽅法(见6.6.5,2007版6.6.6);

修改了澄清度检测⽅法(见6.6.7,2007版6.6.5);

修改了热源检测⽅法(见6.6.8,2007版6.6.7);

增加了补风过滤器在线/离线灭菌的要求(见5.4.2,2007版 5.4);

增加了总排⽔防倒灌的要求(见5.4.10,2007版 5.4);

增加了真空检漏的要求(见5.4.11,2007版 5.4);

增加了在线清洗的要求(见5.4.12,2007版 5.4);

增加了⾃控系统的要求(见5.4.13,2007版 5.4);

增加了真空检漏的性能检测⽅法(见6.4.12,2007版 6.4);

增加了在线清洗的性能检测⽅法(见6.4.13,2007版 6.4);

增加了⾃控系统的性能检测⽅法(见6.4.14,2007版 6.4);

增加了可见异物要求(见5.6.2,2007版 5.6);

增加了可见异物测试⽅法(见6.6.9,2007版 6.6);

删除附录a(见2007版附录a)。

关于表⾯粗糙度,要求清洗机应符合要⽤胶塞灭菌⼯艺的要求,清洗机

箱体和清洗筒的内表⾯应光滑、平整。所有转⾓应圆滑过渡,易于清

洗,其表⾯粗糙度ra值应不⼤于0.8µm,外表⾯粗糙度ra值应不⼤于

1.6µm。

规定了核黄素检测喷淋头清洗死⾓的⽅法:模拟对箱体内壁喷核黄素,

通过设备在线清洗功能查验在线清洗的效果,⽤荧光紫外灯检查内表

⾯,没有荧光反应为合格。

规定了洗胶塞机进料⼝和出料⼝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功

能,且分布在不同洁净级别的环境中。卸料时,进料⼝不

能打开,并有“关闭”或“可以打开”的信号显⽰。

固定进⼊箱体内部的进⽓管道需配除菌过滤器,过滤精度为0.22µm,终端补风过滤器应具有在线灭菌/离线灭菌功能。

关于超声波胶塞清洗机,规定超声波频率应不⼩于20khz

规定但超声波、压缩空⽓、纯化⽔、注射⽔、纯蒸汽、洁净压缩空⽓的压⼒达不到设定值时,以及洗胶塞过程⽔位低于设定值时,应停机报警。

关于灭菌温度的要求:灭菌温度可设定,控制精度应不⼤于±2℃。

要求总排⽔管道安装应有坡度,保证管道能排尽,⽆积⽔,并在总排液管道上设置防倒灌装置。

规定灭菌后的胶塞质量标准:

1. 胶塞表⾯应⽆明显残留⽔、光滑平整、⾊泽⼀致、不变形,不应有结团和发粘、龟

裂、⽼化、变形、破裂现象,应有良好的通针性;

2. 灭菌后的粉针胶塞含⽔量应不⼤于0.1%,灭菌后的冻⼲胶塞含⽔量应不⼤于5%;

3. ⽆菌保证⽔平:sal≤10-6。

规定终洗⽔质量的标准:

1. 每1ml终洗⽔中,⼤于等于10µm的不溶性微粒应不超过25粒且⼤于等于25µm的不溶

性微粒应不超过3粒;

2. 澄清度应浅于2号浊度标准液;

3. 内毒素检测值应不⼤于0.25eu/ml;

4. 不应有可见异物。

全⽂如下:

ics11.120.30

c 92

备案号:

中华⼈民共和国制药机械⾏业标准

jb/t 20100-xxxx

代替jb/t20100-2007

药⽤胶塞清洗机

the medicament use of rubber stopple cleaning machine

(征求意见稿)

中华⼈民共和国⼯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药⽤胶塞清洗机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于采⽤超声波清洗、⽓⽔冲击清洗⽅式的药⽤胶塞清洗机。(以下简称清洗机)

2 规范性引⽤⽂件

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gb/t 150.1~150.4-2011 压⼒容器

gb/t 191 包装储运图⽰标志

gb/t 3768-2017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和声能量级采⽤反射⾯上⽅包络测量⾯的简易法

gb/t 4272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8599 ⼤型蒸汽灭菌器技术要求⾃动控制型

gb/t 9969 ⼯业产品使⽤说明书总则

gb/t 10111 随机数的产⽣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程序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技术条件

gb/t 36030-2018 制药机械(设备)在位清洗、灭菌通⽤技术要求

gb/t 36035-2018 制药机械电⽓安全通⽤要求

jb/t 4711 压⼒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

jb/t 20188-2017 制药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法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ybb00042005 注射液⽤卤化丁基橡胶塞

ybb00052005 注射⽤⽆菌粉末⽤卤化丁基橡胶塞

《药品⽣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民共和国卫⽣部

《中华⼈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国家药典委员会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于本⽂件。

3.1 ⽓⽔冲击清洗 air-waterimpact cleaning

利⽤洁净压缩空⽓的压⼒与⽔产⽣的冲击作⽤,使胶塞表⾯附着的污物分离的清洗⽅式。

3.2 超声波清洗 ultrasoniccleaning

利⽤超声波产⽣的空化作⽤,使胶塞表⾯附着的污物分离的清洗⽅式。

4 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药⽤胶塞清洗机按清洗⽅式分为:超声波清洗和⽓⽔冲击清洗两种类型。

4.2 标记

4.2.1 胶塞清洗机型号按jb/t 20188-2017的规定编制。

4.2.2 标记⽰例

⽰例:qqqs-8型。表⽰⽓冲式清洗,每批最⼤胶塞清洗量为8万只的清洗机。

5 要求

5.1 设计、制造要求

5.1.1 清洗机主要承压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应符合gb/t 150.1~150.4-2011 《压⼒容器》的相关规定,设计单位应该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

5.1.2 清洗机上设置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表,温度表等应符合tsg21-2016《固定式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安全附件的规定。

5.2 材料

5.2.1 凡与药物或有要求的⼯艺介质直接接触的零部件材质均应⽆毒、耐腐蚀、不产⽣微粒、化学性能稳定的材料。

5.2.2 密封件应采⽤⽆毒、⽆味、⽆颗粒脱落、耐热且耐腐蚀的材质。5.3 外观要求

5.3.1 清洗机外表应简洁、平整、⽆清洗盲区。⼯艺管道标明介质流向,阀门吊牌清晰,允许涂镀的表⾯其涂覆层应密着,⽆脱落。

5.3.2 清洗机箱体及蒸汽管道的保温层应符合gb/t 4272的有关规定。5.3.3 机架焊缝应焊接平整,不得有咬边,熔渣和飞溅等缺陷,外表平整易清洁。

5.3.4 清洗机应符合要⽤胶塞灭菌⼯艺的要求,清洗机箱体和清洗筒的内表⾯应光滑、平整。所有转⾓应圆滑过渡,易于清洗,其表⾯粗糙度ra值应不⼤于0.8µm,外表⾯粗糙度ra值应不⼤于1.6µm。

5.4 性能

5.4.1 清洗机进料⼝和出料⼝应分开设置,有安全联锁装置功能,且分布在不同洁净级别的环境中。卸料时,进料⼝不能打开,并有“关闭”或“可以打开”的信号显⽰。

5.4.2 进⼊箱体内部的进⽓管道需配除菌过滤器,过滤精度为0.22µm,终端补风过滤器应具有在线灭菌/离线灭菌功能。

5.4.3 超声波胶塞清洗机的超声波频率应不⼩于20khz,达不到设定值时,压缩空⽓、纯化⽔、注射⽔、纯蒸汽、洁净压缩空⽓的压⼒达不到

设定值时,胶塞清洗当⽔位低于设定值时,应停机报警。

5.4.4 清洗机应设置有硅油添加装置。

5.4.5 清洗机传动系统运转应平稳、灵活,⽆异常声响。

5.4.6 清洗机各阀门,管路⼯作时,密封部位应⽆渗漏。

5.4.7 洗涤、灭菌、⼲燥、冷却时间和温度应可监控、显⽰、记录。

5.4.8 灭菌温度可设定,控制精度应不⼤于±2℃。

5.4.9 负载运转噪⾳应不⼤于70db(a)。

5.4.10 总排液管道安装应有坡度,保证管道能排尽,⽆积⽔,并在总排液管道上设置防倒灌装置。

5.4.11 清洗机应具有真空检漏功能。

5.4.12 设备应具有在线清洗功能,确保腔室内表⾯在线清洗能全⽅位覆盖。

5.4.13 ⾃控系统应具有配⽅存储、调⽤、打印及三级管理权限功能,可分为⼿动操作和⾃动运⾏,能记录温度、压⼒的过程曲线。

5.5 电⽓系统

电⽓系统安全应符合gb/t36035-2018中的有关规定。

5.6 清洗灭菌质量

5.6.1 灭菌后的胶塞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胶塞表⾯应⽆明显残留⽔、光滑平整、⾊泽⼀致、不变形,不应有结团和发粘、龟

裂、⽼化、变形、破裂现象,应有良好的通针性;

2. 灭菌后的粉针胶塞含⽔量应不⼤于0.1%,灭菌后的冻⼲胶塞含⽔量应不⼤于5%;

3. ⽆菌保证⽔平:sal≤10-6。

5.6.2 终洗⽔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1ml终洗⽔中,⼤于等于10µm的不溶性微粒应不超过25粒且⼤于等于25µm的不溶

性微粒应不超过3粒;

2. 澄清度应浅于2号浊度标准液;

3. 内毒素检测值应不⼤于0.25eu/ml;

4. 不应有可见异物。

6 试验⽅法

6.1 设计制造试验。

6.1.1 按gb/t 150.1~150.4-2011、tsg 21-2016的有关规定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查验设计、制造单位的相应资质。

6.1.2 查验压⼒表,温度表,安全阀的质量合格证和压⼒容器监督检验部门的检定标志。

6.2 材料检验

6.2.1 查验主要受压件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当不能证明材质及性能时,应按其相应材料标准规定的试验⽅法进检验。

6.3 外观检验

6.3.1 外观检验清洗机外表⾯质量,介质流向,阀门吊牌及涂镀表⾯⽤⽬测查验。

6.3.2 保温层按gb/t 4272规定测试。

6.3.3 机架焊接表⾯通过⽬测查验。

6.3.4 清洗箱内壁和清洗筒的内外表⾯的质量⽤⽬测查验,粗糙度⽤表⾯粗糙度仪检测。

6.4 性能试验

6.4.1 查验进料⼝和出料⼝的分开设置及安全联动功能。

6.4.2 清洗机进料⼝和出料⼝应分开设置,有安全联锁装置功能,且分布在不同洁净级别的环境中。卸料时,进料⼝不能打开,并有“关闭”或“可以打开”的信号显⽰。

6.4.3 查验补风过滤器的材质、过滤精度及在线/离线灭菌功能。

6.4.4 模拟试验,观察超声波频率达不到设定值,⼈为调低⼯艺介质的压⼒,⼈为调低于设定⽔位时机器报警情况。

6.4.5 模拟操作硅油添加装置。

6.4.6 在空转情况下,对各项⾃动控制系统的协调性、灵敏性、准确性和运转的平稳性确认,试验3次。

6.4.7 在机器达到⼯作压⼒后,观察密封部位渗漏情况。

6.4.8 查验洗涤时间、灭菌温度和灭菌时间、冷却时间的显⽰和记录功能。

6.4.9 模拟试验设定灭菌温度,查验控制仪表的控温精度。

6.4.10 负载运⾏,⽤噪声仪按gb/t 3768-2017的规定测试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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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 模拟测试排⽔管路排⽔,观察积⽔排尽情况及防倒灌装置的防倒灌功能。

6.4.12 查验箱体真空的真空泄漏率是否符合gb/t 8599中的要求。

6.4.13 模拟对箱体内壁喷核黄素,通过设备在线清洗功能查验在线清洗的效果,⽤荧光紫外灯检查内表⾯,没有荧光反应为合格,在位清洗质量标准、检测⽅法应符合gb/t 36030-2018中的要求。

6.4.14 检查测试⾃控系统配⽅的存储、调⽤、打印及三级管理权限功

能。操作测试⼿动操作和⾃动运⾏程序,并检查记录温度、压⼒的过程曲线功能。

6.5 电⽓系统试验

6.5.1 电⽓系统试验按gb/t 36035-2018中有关规定进⾏。

6.6 清洗灭菌质量试验

6.6.1 试验条件如下:

1. 清洗介质符合中华⼈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的相关规定,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纯蒸汽:不⼩于0.14mpa;

——纯化⽔:不⼩于0.2mpa;

——注射⽤⽔:不⼩于o.2mpa。

2. 洁净压缩空⽓:不⼩于0.4mpa;

3. 试验前设备及管道应清洗合格;

4. 胶塞应符合ybb 00042005、ybb 00052005的要求。

6.6.2 试验步骤

清洗机中加⼊内桶容积35%的胶塞制品,启动清洗程序,胶塞清洗结束后,通过取样⼝对终洗⽔进⾏取样检测。启动灭菌,⼲燥,冷却程序直⾄结束,从⽆菌层流保护的出料⼝取出胶塞,对胶塞质量,⽆菌性,含⽔量分别进⾏检测。

6.6.3 胶塞质量

⽬测胶塞表⾯质量,采⽤外径为0.8mm的注射针,⽤75n~8on的⼒穿刺塞⼊瓶⼝内的胶塞,穿剌过程中胶塞不应被推⼊瓶内。

6.6.4 胶塞含⽔量

随机抽取40只胶塞,放⼊胶塞⽔分测试仪中,通过胶塞⽔分测试仪读出胶塞含⽔量。

6.6.5 ⽆菌

随机抽取40只胶塞,按中华⼈民共和国药典(2020)第四部通则⽬录1101“⽆菌检查法”中对胶塞作⽆菌培养基培养检测⽆菌值。

6.6.6 不溶性微粒检测

取终洗⽔50ml,按中华⼈民共和国药典(2020)第四部通则⽬录0903中“不溶性微粒检查法”进⾏终洗⽔中的不溶性微粒检测。

6.6.7 澄清度检测

取终洗⽔50ml,按中华⼈民共和国药典(2020)第四部通则⽬录0902中“澄清度检查法”判定终洗⽔与对⽐浊度标准液的等级。

6.6.8 细菌内毒素检测

取终洗⽔50ml,按中华⼈民共和国药典(2020)第四部通则⽬录1143中“细菌内毒素检查法”判定细菌内毒素的检测合格指标。

6.6.9 可见异物检测

取终洗⽔50ml,按中华⼈民共和国药典(2020)第四部通则⽬录0904中“可见异物检查法”检查终洗⽔中的可见异物。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检验

7.2.1产品由制造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的规定逐台检验,合格后⽅能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表1 出⼚检验项⽬

项⽬类别 “要求”的章条号“试验⽅法”的章条号

设计制造 5.1 6.1

材料 5.2 6.2

外观 5.3 6.3

性能 5.4 6.4

电⽓系统 5.5 6.5

7.2.2 产品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合格项时,允许退回修整并进⾏复验,复验仍不合格的,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时,应进⾏型式检验:

1. 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投产鉴定;

2. 产品结构、材料、⼯艺有较⼤改进,可能影响性能时;

3. 停产1年以上,恢复⽣产时;

4.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的项⽬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7.3.3 型式检验的样机应在出⼚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按 gb/t 10111的⽅法抽取10%作为样机,检测1台。

7.3.4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中,若5.5有⼀项不合格,即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若其他项有不合格时,允许在已抽取的样机中加倍复测不合格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8 标志、使⽤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标牌应符合gb/ t 13306的规定;清洗箱的压⼒容器标牌应符合tsg 21-2016《固定式压⼒容器安全技术检察规程》的规定,标牌应固定在产品的明显部位,产品标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产品型号、名称;

2. 主要技术参数;

3. 出⼚编号、出⼚⽇期;

4. 制造单位名称;

5. 压⼒容器标牌。

8.1.2 包装储运图⽰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应有“向上”、“⼩⼼轻放”、“禁⽌翻滚”、“由此处吊起”等标识。

8.1.3 运输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 6388的规定。

8.2 使⽤说明书

产品使⽤说明书应符合 gb/t 9969的规定。

8.3 包装

8.3.1 产品包装应符合jb/t 4711和 gb/t 13384的有关规定。

8.3.2 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件:

1. 产品合格证;

2. 产品使⽤说明书,安装图;

3. 仪表校验合格证,材质证明书;

4. 装箱单。

8.4 运输

产品的运输应符合jb/t 47ll 和国家铁路、公路、⽔路等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8.5 贮存

产品装箱后,应存放在⼲燥、通风、元腐蚀性⽓体的室内或有遮蔽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

公众号

gmp办公室

专业的gmp合规性研究组织

国内外(fda、ema、mhra、cfda、who、pic/s等)gmp法规解读;

国内外制药⾏业gmp监管动态;

gmp技术指南(ispe、pda、iso、astm等)分享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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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胶塞机新标准发布,胶塞清洗灭菌要求变化!

洗胶塞机新标准发布,胶塞清洗灭菌要求变化!

近⽇,中国制药装备⾏业协会发布了《药⽤胶塞清洗机》的标准草案,

解读如下:

修改了胶塞⽔分的要求(见5.6.1,2007版5.6.2);

修改了不溶性微粒的要求(见5.6.2,2007版5.6.3);

修改了澄清度的要求(见5.6.2,2007版5.6.4);

修改了胶塞灭菌的要求(见5.6.1,2007版5.6.5);

第 1 页

修改了热源的要求(见5.6.2,2007版5.6.6);

修改了胶塞含⽔量的检测⽅法(见6.6.4,2007版6.6.3);

修改了⽆菌检测⽅法(见6.6.5,2007版6.6.6);

修改了澄清度检测⽅法(见6.6.7,2007版6.6.5);

修改了热源检测⽅法(见6.6.8,2007版6.6.7);

增加了补风过滤器在线/离线灭菌的要求(见5.4.2,2007版 5.4);

第 2 页

增加了总排⽔防倒灌的要求(见5.4.10,2007版 5.4);

增加了真空检漏的要求(见5.4.11,2007版 5.4);

增加了在线清洗的要求(见5.4.12,2007版 5.4);

增加了⾃控系统的要求(见5.4.13,2007版 5.4);

增加了真空检漏的性能检测⽅法(见6.4.12,2007版 6.4);

增加了在线清洗的性能检测⽅法(见6.4.13,2007版 6.4);

第 3 页

增加了⾃控系统的性能检测⽅法(见6.4.14,2007版 6.4);

增加了可见异物要求(见5.6.2,2007版 5.6);

增加了可见异物测试⽅法(见6.6.9,2007版 6.6);

删除附录a(见2007版附录a)。

关于表⾯粗糙度,要求清洗机应符合要⽤胶塞灭菌⼯艺的要求,清洗机

箱体和清洗筒的内表⾯应光滑、平整。所有转⾓应圆滑过渡,易于清

洗,其表⾯粗糙度ra值应不⼤于0.8µm,外表⾯粗糙度ra值应不⼤于

第 4 页

1.6µm。

规定了核黄素检测喷淋头清洗死⾓的⽅法:模拟对箱体内壁喷核黄素,

通过设备在线清洗功能查验在线清洗的效果,⽤荧光紫外灯检查内表

⾯,没有荧光反应为合格。

规定了洗胶塞机进料⼝和出料⼝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功

能,且分布在不同洁净级别的环境中。卸料时,进料⼝不

能打开,并有“关闭”或“可以打开”的信号显⽰。

第 5 页

固定进⼊箱体内部的进⽓管道需配除菌过滤器,过滤精度为0.22µm,终端补风过滤器应具有在线灭菌/离线灭菌功能。

关于超声波胶塞清洗机,规定超声波频率应不⼩于20khz

规定但超声波、压缩空⽓、纯化⽔、注射⽔、纯蒸汽、洁净压缩空⽓的压⼒达不到设定值时,以及洗胶塞过程⽔位低于设定值时,应停机报警。

关于灭菌温度的要求:灭菌温度可设定,控制精度应不⼤于±2℃。

要求总排⽔管道安装应有坡度,保证管道能排尽,⽆积⽔,并在总排液管道上设置防倒灌装置。

摄影三要素是什么

摄影三要素是什么

摄影三要素,你知道是什么吗?相机是摄影的眼睛,通过相机可以保留我们眼睛和大脑不能永久保留的东西。曝光、对焦和构图是摄影的三要素,想学好摄影,了解三要素必不可少。以下是三要素具体概念和摄影技巧,一起看看。

摄影三要素是什么1

摄影三要素

1.曝光

通过对焦和调节快门速度,控制适当的曝光度。大多数的数码相机都可通过自动对焦及调节快门速度来控制曝光度。这就是自动曝光摄影的功能(ae)。虽然叫自动曝光但是并非每一度次都能调节到最适当的曝光度,有时也会出现画面过暗(曝光不足),过亮(曝光知过渡)的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进行修正的功能就是曝光补正。

2.对焦

人眼会自动对想看的物体进行对焦,从而让我们可以清晰地看见一切。而相机的镜头会对向要拍摄的物体通过对焦拍摄得更加鲜明。对焦是通过镜头来调道节的,而数码相机则具备自动调节焦距的功能。这就是自动对焦(af)功能。虽然说可以自动对焦,但对准哪一点进行对焦则必需由拍摄者自己来决内定

3.构图

人眼可以连续观看上下左右。但是照片只能从长方形的范围内去观察和记录。通过取景器或液晶显示器在较大的范围内选取极小的一部分,作为拍摄的画面,这就是取景。最近,照相机逐渐向自动曝光和对焦的方向发展。但是取景是无论技术如何发容展都无法成为全自动的。因此构图成为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

摄影三要素是什么2

摄影技巧

1.阳光十六法则

“阳光十六法则”是在没有测光表时,正确估算日光下曝光数值的方法,所以这条法则只有在阳光充足的情况下适合使用。将光圈设为f/16,快门与iso同步,或者略快。如,iso设为100时,快门应该设为1/100秒(1/125秒)。所以,根据这个法则,在海滩上摄影时,应该使用f/22光圈,在多云时应使用f/11光圈。

2.月光11、8和5.6法则

如果你想拍摄月亮,那么这里有一条很好的法则。快门与iso同步的时候,拍摄满月用f11光圈,弦月的时候用f8光圈,新月则使用f5.6光圈。

3.相机抖动法则

当你手持相机拍摄时,快门的速度不能小于镜头焦距的倒数。如果快门速度越慢,那么拍摄抖动时就越可能降低锐度。如果用50mm焦距的话,快门就要达到1/60秒以上为宜,只有当环境实在昏暗时,用闪光灯、脚架或者把相机放在硬物上防止抖动。

4.灰板法则

18%中灰版随身携带18%中灰板是拍摄的利器。可是如果身上没有灰度板怎么办呢?可以将手掌摊开面向阳光,对手掌进行测光,然后加一档曝光。

5.景深法则

后景深是前景深的2倍,当被摄物体比较深的时候,应该对焦点选择在景深的前1/3处,因为这样,对焦点后的景深是之前的2倍。各种光圈和焦段组合都可以使用这个法则。记住,光圈越小,焦距越短,距离被摄物体越远,景深就越大。

6.数码冲印尺寸法则

如果你想把你的作品打印成大尺寸的照片时,照片的尺寸不能大于数码图片的长宽像素各除以200,如果你对作品要求很高,那么至少得除以250

7.曝光法则

在处理数码照片时,最普遍的法则是保证高光区曝光准确,低光区随他去。可是当处理负片,特别是彩色负片的时候,你最好增曝一档。

8.快速闪光输出法则

当你的相机不能自动输出控制的闪光灯时,将闪光灯的感光度设为胶卷的二倍。如果对主体测光,机身选择光圈整档,闪光灯设为同样的光圈。这样,照片的阴影区会比主体的亮度低一档。

9.闪光距离法则

这个法则很简单:距离乘以2,感光度乘以4。例如,你的闪光灯在iso100时,有效距离为20米。如果你想使闪光灯的距离达到40米时,则需要提高感光度到iso400。

10.像素翻倍法则

如果你想使数码相机的分辨率增倍,那么很简单,就是要像素翻两番。

11.捕捉动态法则

这条法则是根据角度与速度的经验公式而来的。如果物体沿着镜头的轴线运动你能够用1/125的快门捕捉下,那么它追至于镜头轴线的运动能用1/500秒捕捉下来。也就是说,如果物体沿镜头轴线称45度运动,只需要1/250的快门速度。

12.日落法则

拍摄落日时,要对落日上部测光,但是不能让太阳出现在你的取景器中。如果想让日落看上去比实际晚一小时,可以在曝光补偿中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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